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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塘使用藥物的基本原則

魚塘使用藥物的基本原則

⑴藥用藥物的使用應以不危害人類健康和不破壞水域生態環境為基本原則。

⑵水生動物增養殖過程中對病害的防治,堅持“全面預防,積極治療”的方針,強調“預防為主、防重於治,防、治結合”的原則。

⑶漁藥的使用應嚴格遵循國務院、農業部有關規定,嚴禁使用未經取得生產許可證、批准文號、生產執行標準的漁藥。

⑷在水產動物病害防治中,推廣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漁藥,建議使用生物漁藥、生物製品。

⑸病害發生時應對症用藥,防治濫用漁藥與盲目增大用藥量或增加用藥次數、延長用藥時間。

⑹食用魚上市前,應有休藥期。休藥期的長短應確保上市水產品的藥物殘留量必須符合NY5070要求。

⑺水產飼料中藥物的新增應符合NY5072要求,不得選用國家規定禁止使用的藥物或新增劑,也不得在飼料中長期新增抗菌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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